——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
知产北京
裁判要旨一、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
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的绘图颜色、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体现了独创性。因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二、秀友公司、奇虎公司、立得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
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约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立得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将《我秀中国地图网站》地图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GS()审图号的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复制权。
三、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通过该数据获取的利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于同一行为,并且法院已经适用该专门法进行保护的,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重复保护。
四、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奇虎公司在地图上标注地图数据来源于秀友公司,该标注行为系导航电子地图通常的署名方式,亦是根据与秀友公司许可协议的约定,并不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发布的声明,亦是陈述相关事实,且不属于商业宣传,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民初号二审案号()京73民终号案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冯刚审判员杨洁、陈栋法官助理田芬??技术调查官王勇书记员申明明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劲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龙,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汉族,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在《新京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万元;五、驳回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