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厅会同相关部门,代省*府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4月2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来函或发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
吉林省民*厅
年3月12日
吉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府,省*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48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充分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格局,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人社部门、民*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社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公安部门、民*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三)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民*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银保监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将防范识别非法集资知识宣传贯穿到“为老服务”工作中,做好老年人的提醒提示工作。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市场监管部门、民*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司法行*部门、民*部门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省*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方案》(吉*协调办〔〕75号)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处罚。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书面抄告等渠道移送有管辖权部门。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民*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行业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加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制定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各级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检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检查事项分为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重点事项主要包括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一般事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标准化等内容。省民*厅负责制定省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各地民*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作为本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相关部门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随机检查,要依据本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进行。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推送本级民*部门,由民*部门建立本级养老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及时动态更新,确保数据准确。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立住房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管理、运营管理、服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纳入省级名录库统一管理,在本地名录库人员不足或交叉抽查时统筹使用。
3.做好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分为部门联合检查和部门自行检查两种方式。各地安排检查任务时,优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无法通过联合检查完成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自行检查。民*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检查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取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其中,对养老机构年度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机构可视情况确定检查比例),并纳入当地*府“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总盘子统筹实施。需要检查对象提供的证照、财务等相关资料,要一次性告知,提前做好准备。检查结果要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关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民*厅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相关部门网站等)或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归集至相应养老服务机构名下,接受社会监督。
4.依法依规处置有关问题。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民*部门牵头,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各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相关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检查验收。民*及相关部门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设施、消防、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的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要依法依规责令暂停服务或立即消除隐患,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需要采取行*强制措施的,要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当地*府要挂牌督办。相关部门要将整改进度及结果及时通报民*部门,形成工作闭环。
(三)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及时办理;要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指导申请人如实做出书面承诺,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将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相关信用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运营服务、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信用承诺。
2.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民*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有关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逐个建立信用档案。*数部门、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省*数局负责组织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定期推送评价结果。
3.加强失信对象分类监管。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处罚、行*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屡犯不改、无证无照运营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相关部门要制定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工程投标、申请财*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高铁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点
4.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制度,将行业信用高、服务质量优、群众反响好、社会效益强、运营风险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激励红名单。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联合激励办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可享受信用加分等激励*策;金融机构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优先纳入相关工作试点范围等。
(四)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按照《意见》要求,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等部门要及时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形成有关基本数据集。人社部门要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民*部门、*数部门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依托吉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预警体系,打造综合监管“一张网”,通过互联网数据监督和处置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运营和发展。
(五)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民*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可通过*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事项。相关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财务审计、联合检查、服务质量评定等工作,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奖惩措施的依据。民*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要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吉林省人民*府办公厅
年3月12日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牵头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养老服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部门负责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民*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依法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有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依法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资金的使用情况、*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养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府定价、*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评价结果推送工作;会同民*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互联网+监管”、整合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集、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修复机制工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