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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4 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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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街道办事处、区物业办、飞虹社区:

我们是哥德堡小区的业主,近日小区高地物业不顾广大业主反对,以年4-5月间,一份物业组织的所谓《哥德堡小区地面车辆收费管理方式表决书》为依据,决定实施对小区业主共有的属于公建性质的地上停车位进行收费,引起业主们的强烈反对。对此业主们提出如下反对意见:

一、物业组织的所谓的表决不具备合法性

一是小区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六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五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小区地面停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而其使用应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方式为召开小区业主大会表决,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来决定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二是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不能由物业来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小区组织召开首次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此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由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对于没有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按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号)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由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物业作为业主委托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机构,无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及进行业主表决。且物业作为利益相关方,所进行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及业主表决根本无法保证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及客观。所以,物业组织的所谓表决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三是物业组织的所谓业主表决是欺诈行为。物业不仅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组织所谓的业主表决,而且在《哥德堡小区地面车辆收费管理方式表决书》的内容设计上,预设前提,根本没有业主不同意收费的表决选项。物业组织操控业主意愿的所谓表决是一种蒙蔽业主的欺诈行为,剥夺了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小区重大事项的权利,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

二、小区物业应摆正自己的位置

小区物业是受全体业主委托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机构,其与业主的关系实质是一种雇佣关系,其不应逾越自身职责而擅权越位剥夺业主权利,左右业主决定及干预业主自治事项,甚至于给业主行为定性。小区物业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

一是物业无权剥夺小区业主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没有权利越俎代庖替业主作决定,更不可以用欺诈的手段来操控业主意愿,左右业主决定,来达到盈利的目的。

二是物业无权干涉和介入小区业主自治事务。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自治事务,物业无权干涉和介入。小区业主自治范畴内的事务业主无需征得物业的同意。任何阻挠业主自治事务的行为都是擅权越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业主合法维权行为不由物业定性。小区业主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利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小区物业悬挂的“违法维权组织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条幅是对业主的恐吓和威胁。小区物业作为企业,而不是*府相关部门及执法机关,谁给你的权利来认定业主的行为是否违法呢?小区业主依法维权的行为性质不由物业认定。

四是业主保留解聘物业的权利。小区高地物业从前期物业到小区全部建设及验收完毕后,沿用的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未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重新签订约期《物业服务合同》,只是提供事实物业服务至今。小区绝大多数业主都能履行业主义务,积极配合小区物业的管理,即使存在争议也只是就论事,也并非是与物业对立,并没有讨论解聘物业的事项。但如果物业仍一意孤行坚持其违法违规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业主将要求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由小区物业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后果应由违法违规一方承担

小区物业悬挂的“堵门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幅,用以恐吓和威胁业主,由于小区物业违法违规操作造成业主无法享有自由通行小区权利,而引起道路拥塞、秩序失控、甚至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其责任应由违法违规一方承担。

四、*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应履职尽责处理好相关投诉

区物业行业行*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关职责。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负责召集,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号)第四章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九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希望区物业办、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担当作为,切实担负起职责,调查处理好业主的投诉,制止物业侵害业主权利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小区业合法权益,并组织和指导小区业主自治。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人民的归人民。小区业主只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想安居乐业,平静的生活。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小区物业能依法合规的开展经营活动,也希望相关*府部门及社区履职尽责,倾听群众诉求,注重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共同营造和谐人居环境。

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复地哥德堡小区业主

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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