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长春人注意!
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
为年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集中缴费期
成人每人每年元
(含10元照护险)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1.具有长春市户籍或居住证,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
2.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读的学生、儿童,以及其他具有长春市户籍或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
3.在长春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长春市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就业的长春市居留外籍人员。
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1.年长春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含照护险)。
2.年学生、儿童以及未满18周岁(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含照护险)。
三、参保资助缴费标准
1.年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10元(含照护险);
2.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成年人个人缴费元(含照护险),未成年个人缴费元(含照护险)。
四、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年居民医保集中预缴期调整为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
五、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时间
集中预缴期内完成缴费(含新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外缴费的(含新参保),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缴费成功次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简称“待遇等待期”)。
六、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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