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长春市人民政府
年第37批次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年第37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长春市人民政府年第37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拟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年第37批次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北至装备大路,南至丁五十路,西至丙三十六路,东至丙三十七路。
二、征收部门: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实施单位:宽城区兰家镇人民政府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年2月7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及大棚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之日起至年2月14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属物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年2月8日
来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孙懿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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