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中国吉林网从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按照工作安排,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和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长春市医保局实际工作情况,就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共涉及5个方面,一起聚焦!
一、申报范围:所有参保单位。
二、申报内容
长春市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应发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申报(即职工收入总额全部项目,包括年度第13个月工资、补贴、调资年度补发工资等部分)。按照2号文件规定,如职工工资低于下限,系统将自动执行下限标准.85元,如职工工资高于上限,将执行上限标准.25元。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实发金额申报。
三、申报时间及执行周期
年度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开始时间为年3月5日至3月20日。按照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费款所属期),当年1-3月(费款所属期)仍执行上一年度缴费基数,无需补缴差额医保费用。
四、申报方式
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一)下载填报
登录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二)材料上传
职工缴费基数上传功能将于3月5日后正式开放,参保单位进入“单位网厅”,点击“批量工资申报”,导入已填报的模板数据,同时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内容填写完整后加盖单位公章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发送邮件主题为系统新单位编号(开头)。
长春市参保单位邮箱:ccybdjzj
参保单位在网上填报数据并上传材料后,注意申报反馈,提示失败的,请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文件规定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申报成功的于21日可按新基数核定4月份缴费通知单并缴纳医保费。
(四)材料备查
参保单位需按《参保单位基数申报需留存材料》(附件3)将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行保存,申报期结束后,我们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基数情况进行抽检复核,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依法追缴。
五、其他
(一)按时完成基数申报工作。为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年度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对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将无法核定4月份费用,我局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规定,按照上月缴费额的%确定缴费额,同时未按期申报的参保单位将列入本年度重点审查对象。
(二)退休人员工资基数周期调整。自年起,按照2号文件规定,基数周期调整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费款所属期),当年1-3月(费款所属期)仍执行上一年度缴费基数。
(三)导出的工资申报表格数据非实时数据,参保单位需按系统导出的表格人员数据填写申报。3月存在增减员业务的单位,申报表格中可能不体现新增人员数据,经办人可携带工资证明到医保窗口,完善新增人员工资信息;3月减员人员仍体现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申报。
(四)本次工资基数申报依托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各申报流程时间节点具体以系统平台为准。
业务-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