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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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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司法局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依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市级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及活动。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p>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二、选任名额


  市级人民监督员由长春市司法局负责选任及管理。本次共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人(首届有留任意愿的人民监督员也在此参与报名)。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四、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p>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长春市行*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p>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p>


  1.*委、*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报名方式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报名;


  (二)个人自荐报名(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


  六、报名时间


  年4月7日至5月7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天8:30——16:30。


  七、报名须知


  (一)现场报名


  1、现场报名
  2、现场报名时须提交材料:


  1.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2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


  3.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4.《长春市市级人民监督员报名表》2份(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从长春市司法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


  5.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
  2、网上报名需上传资料/p>


  1.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3.学历证书;


  4.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昕桐


  联系-

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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