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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做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吉医疗保险发〔〕1号)文件要求,年2月1日起,长春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直接结算,具体情况如下:
一、待遇范围
◆(一)跨省门诊直接结算以普通门诊及个人账户结算为主,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门诊公务员补助及门诊统筹等其他门诊待遇暂未开展。
◆(二)直接结算试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重庆市、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山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省、海南省、陕西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自治区、*自治区等27个省(区、市)。
◆(三)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机构名单可通过国家医保局
长春市医保局将按照国家及省局要求,完善异地就医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经办流程,确保长春参保人员顺畅享受到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相关待遇。
来源:长春市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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