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1号)的相关要求,全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审批业务,全面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通过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民办学校审批业务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流程图、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含举办者,下同)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办事流程1、申请人作出承诺。2、行政部门做出决定。3、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核验。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申请人在办理民办许可业务时阅读完办理事项的告知书后,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承诺书,申请人(举办的单位或自然人)盖章签字。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发放许可证。
(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对申请人作出容缺承诺的,可实行容缺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并限期补交,期限不超过20日。对于承诺补交期限过长的,行政部门给予驳回,在申请人准备成熟后再申请办理。
(三)承诺后的核验。在发放证照的下一个月内统一对承诺办理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开展核验,全覆盖核查告知承诺内容。核验合格的继续开展培训工作;核验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撤销许可事项,公示处理结果,告知登记机关(市场监管局和民政局),依法依规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承诺制办学许可的有效期限。鉴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信用承诺制改革刚刚起步,诚信系统建设还不完善,群众对失信承诺的后果还不是十分清楚,初次设立学校的办学许可有效期统一为一年。待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办学的,延长至3年;未延续的,审批机关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多部门联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0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