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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缴费补助申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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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社保费缓缴

灵活就业人员

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

可以暂缓缴费啦!

关于年社保费缓缴

这些问题你要了解一下~

01、今年受疫情影响,哪些企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22个困难行业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注:22个困难行业包括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02、缓缴时间如何确定?

答: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可以缓缴年4月至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

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以缓缴年6月至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

22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以缓缴年4月至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及工伤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以缓缴年6月至年12月的三项社保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社会保险费到期后,企业可在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0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缓缴年养老保险费吗?

答: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的,可以在年补缴,缴费基数在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年6月底前补缴的,仍按年现有缴费档次缴费。

04、个人缓缴需要申请吗?

答:不需要申请。今年年底前未缴费的社保系统将自动默认为自愿缓缴。

05、缓缴个人养老保险费会不会影响申领社保补贴?

答:不影响。符合条件的缓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时间相应顺延。

咨询电话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

失业保险管理处

工伤保险管理处

朝阳分局

宽城分局

南关分局

二道分局

经开分局

长春新区分局

一汽和汽开分局

净月分局

绿园分局

双阳分局

九台分局

来源丨长春社会保险

长春社保提醒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住市场主体,全力助企纾困,按照《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策的通知》(吉人社联﹝﹞60号)要求、《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策实施办法》(吉人社联﹝﹞64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82号)相关内容,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着“全、新、细、实”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疫情期间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策落地落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稳岗返还*策要求,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在业务经办上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企业申请。此项*策执行期限至年12月31日。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策,是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具有稳岗促就业的重要意义。在稳岗返还开展落实过程中,长春市社保局在*策范围内,加大返还力度,顶格落实返还比例,做到落实、落细、落稳。

在此,特别提醒参保单位,近期有诈骗人员谎称为企业代办稳岗返还,从中收取手续费,其行为已涉嫌社会保险欺诈,请参保单位提高警惕,谨防被骗!在业务经办上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参保单位申请,简单快捷,无需代办!

来源丨长春社会保险

补助申报,最高不超过万元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代会精神,全力以赴实现全省稳经济增长目标,更好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助企纾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策实施提速增效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策

按照《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补助,企业每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支持,每户企业享受补助资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1.贴息补助。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每户企业享受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专利评估费补助。按照评估费50%给予补助,年度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专利保证保险费补助。第一年补助80%、第二年补助60%、第三年补助40%,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预算额度范围内,经审核择优确定支持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吉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自年1月1日以来,以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春专利代办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3.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按时缴纳年费,权属清晰,不存在专利纠纷。

4.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同一项目未在其他*府部门申请过贷款贴息等补助。

三、申报程序

1.由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统一推荐报送给省市场监管厅。

2.省市场监管厅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拟补助建议。经集体讨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拟补助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3.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受贷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及纸质复印件):

1.《吉林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吉缴税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3.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附页)、贷款到位凭证、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其他抵押合同等。

4.与担保、评估、保险等机构签订的担保、反担保、评估、保险合同,以及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体现评估结果)以及评估、保险、担保费用相关发票等。

5.金融机构出具的,申报补助的知识产权质押在贷款中所占额度或比例的证明,明确担保物中知识产权占比,以及是否有其他财产抵押。

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工作情况报告(从知识产权拥有量、制度、人员、经费、举措、成效、特色等方面内容如实反映企业有关情况,不超过字)。

五、有关要求

1.请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含目录,编辑页码,且复印内容清晰),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10月21日前报送到省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纸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打包压缩)均需提交,封面、指定盖章处及骑缝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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