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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专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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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白瘕风刘云涛 https://m-mip.39.net/pf/mipso_4412323.html

近日,长春市科技局印发《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年度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专项相关申报内容。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专业型孵化器,特别是聚焦大数据、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机器人、“互联网+”等新兴领域建设的专业型孵化器;中省直大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型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链条建设的孵化器;开展国内跨区域合作或国际合作的综合型孵化器;开展孵化服务或组织创新创业创造活动效果良好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择优给

予支持。

二、申报要求

1.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且正常运营1年以

上;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

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

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

孵企业不少于3家;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或1家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

(7)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

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

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

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8)在孵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且通过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入库;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

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原

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

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2.申报运营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1)申报主体必须是已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

(2)在孵化创业企业和培育创业团队、创业者方面成效显著,孵化服务业绩突出的,近2年内有不少于3个新的典型孵化案例;

(3)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创造相关活动,在区域范围内辐射带动作用大,能为当地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4)不支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三、支持方式

采取后补助方式,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20万元,运营补助一般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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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顾问姜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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