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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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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满足群众就医购药等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经办规程(试行)》(吉医保发﹝﹞47号)、《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经办规程(试行)》(长医保险﹝﹞28号)等文件精神,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开展年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双阳区、九台区按照县(市)管理,以下称“各县(市)”包括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双阳区、九台区。

一、申请范围

(一)长春市本级和外县(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综合、中医、口腔、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特药医疗机构。

(二)长春市本级和各县(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普通零售药店;

2.特药零售药店。

(三)定点服务机构变更

已取得定点资格的服务机构因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机构等级类型等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履行变更评估程序,需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流程。

二、申请条件

(一)普通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药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长春市行*区域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特殊药品医保定点。

1.经卫健部门评定为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医院(肿瘤医院可以不受级别限制);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3.具有使用特药的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4.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药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5.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特药援助点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

(三)普通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药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三级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单体药店不在申报范围内;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药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无一级经销商协议的,不符合申报条件;

3.具备一定数量特药品种的销售资格;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5.具有特药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药师;

6.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特药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8.获得特药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三、申请时间及方式

此次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的申请时间:年5月25日-年6月2日。申请方式采取网上申请,登录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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