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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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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范围: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海关管理企业。

二、年度报告公示时间:自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报送年度的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示方式: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长春市工商局门户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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