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年度
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各参保单位:
按照工作安排,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和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现就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所有参保单位。
二、
申报内容
长春市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应发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申报(即职工收入总额全部项目,包括年度第13个月工资、补贴、调资年度补发工资等部分)。按照2号文件规定,如职工工资低于下限,系统将自动执行下限标准.85元,如职工工资高于上限,将执行上限标准.25元。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实发金额申报。
三、
申报时间及执行周期
年度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开始时间为年3月5日至3月20日。按照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费款所属期),当年1-3月(费款所属期)仍执行上一年度缴费基数,无需补缴差额医保费用。
四、
申报方式
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一)下载填报
登录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缴费基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