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发布8月21日消息,根据中央决定,刘长龙请求辞去长春市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刘长龙辞去长春市市长职务,并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8月16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要求刘长龙(长春市市长,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年1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引咎辞职。
(原题为《长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接受刘长龙辞去长春市市长职务》)
来源:吉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