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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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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官方消息,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吉林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检察工作实际,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听证员30名,参加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和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工作。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下列人员可优先入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会计师、经济师、建筑师、心理咨询师、医学专家、教师等各专业领域专家学者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较好群众工作能力和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专业人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的职责与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和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四、听证员履职保障

为参与检察听证工作,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听证员的任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选任、调整一次,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解聘。

六、听证员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6月13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本次选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报名材料可通过快递邮寄和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自荐报名人员如有单位的需要经过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同意。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需要填写《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报表》。(此表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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